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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職級工資改革草案

2024-04-15 公務員

《公務員法》第十三章:辭職:


《公務員法》是一部規范公務員行為準則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于2024年4月27日通過,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957年10月2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1957年10月26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同時廢止。這部重要法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50多年來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綜合性法律,里程碑意義不言而喻。

第十三章 辭職辭退

  第八十條 公務員辭職的,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批準,領導成員辭職的申請自收到申請之日起90日內予以批準。

第八十一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職:

(一)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工作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完成,且必須由本人繼續處理;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止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第八十二條 公務員擔任領導職務,因工作變動需要依法辭職的,應當辦理辭職手續。

由于個人或者其他原因,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可以自愿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社會影響不良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指責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應當指責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本人不提出辭職的,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第八十三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認定為不稱職;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調整、撤銷、合并或者減少編制人數而需要調整工作的,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變化,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不適合開除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

第八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務員,不得辭退:

(一)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在規定的醫療期間患病或者受傷的;

(三)女公務員在懷孕、產假、哺乳期間;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辭退。

第八十五條 辭退公務員,按照管理權限決定。辭退決定應當書面通知被辭退的公務員。

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辭退費或者享受失業保險。

第八十六條 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的,應當在離職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按照規定接受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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