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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平時進入公司工作的時候,雙方就需要簽訂合適的勞動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能夠保障雙方利益,勞動合同的訂立注意要符合法律政策的要求。常見的勞動合同模板有哪些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司勞動合同協議書最新范本精選6篇”,歡迎閱讀,希望您能閱讀并收藏。
公司勞動合同協議書最新范本精選6篇【篇一】
用人單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者(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年齡:_____
籍貫: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為進一步明確甲乙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保障雙方的利益,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守信的原則,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甲方招(聘)用乙方為勞動合同制職工,合同期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到法定或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在完成一定工作量后,如甲方需要而且乙方自愿則該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條工作區域及工作時間
1.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車間工作,乙方應積極完成區域的生產維修任務,因維修不及時造成公司生產跟不上或引起公司機器設備重大損失的,一切損失都應有當事個人承擔。
2..甲方依法制定員工工時、休息和休假制度;乙方須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時、休息和休假制度,并按照規定上下班及根據需要服從安排加班。
3.乙方依法享有的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4.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節假日加班加點的,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統一安排;甲方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的報酬。
第三條勞動紀律和勞動保護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乙方還要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生產要求及有關事項。
1.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規及公司的制度,服從甲方按排和管理。
2.乙方因違反勞動紀律或不按甲方要求去辦并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保留對乙方起訴的權利。
3.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為乙方辦理工傷意外傷害保險,乙方必須攜助甲方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條生產任務及享有的福利及報酬
1.為了提高師傅的工作動力及享有的優惠條件,公司來采取底薪加獎勵的措施,即底薪每月________元,生活補助________元,電話補助________元,出差車旅費補助________元,根據年利潤情況,公司另加相應紅利獎勵。
2.甲方于每月________日以貨幣形式,按照公司規定的月工資標準足額
向乙方支付工資。
3.乙方如果對甲方發放的工資表示異議,則應在工資結清之日起____日內
向甲方提出,超過時間則視為無異議。
第五條乙方義務
1.堅決服從總經理的指揮,一切管理行為向總經理負責,嚴格執行公司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其工作職責;
2.組織生產、設備、安全、等制度、檢查、監督、控制及執行,協助總經理編制公司發展規劃,提出季度工廠奮斗目標和中心工作及重大措施方案;
3.負責編制平時作業、設備維修計劃及時組織實施、檢查、協調、考核;
4.密切配合營銷部門,確保產品暢銷;配合組織審定質量管理標準,編制生產流程,審核新產品開發方案,并組織試生產,不斷提高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5.負責抓好生產安全教育,加強安全生產的控制、實施、嚴格執行安全法規、生產操作規程,即時監督檢查,確保安全生產,杜絕重大火災、設備、人身傷亡事故的發生;
6.負責組織生產現場管理工作,抓好勞動防護管理和制訂環保措施計劃;認真做好生產統計核算基礎管理工作,重視原始記錄、臺賬、統計報表管理工作,確保統計核算規范化、統計數據的正確性;
7.督導工廠各部門的日常生產活動,定期召開有關會議,發現問題、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生產線正常運轉;
8.定期進行生產分析、總結經驗、找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為公司決策提供報告或綜合分析資料;
9.負責做好生產設備、計量器具維護檢修工作。結合生產任務,合理的安排生產計劃。
10.負責做好生產調度管理工作。嚴肅生產紀律,提高一線人員生產專業知識和業務,合理安排生產作業時間,平衡用電、節約能源。
11.貫徹、執行公司的成本控制目標,積極減少廠區的各種成本,確保在提高產量、保證質量的前提下不斷降低生產成本。
第六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1.甲乙雙方在本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變更勞動合同部分條款。
2.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導致本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時,可以對本合同相關內容進行變更。
3.訂立本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本合同。
4.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勞動合同:
(1)乙方被查實在應聘時向甲方提供的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包括但不限于:離職證明、身份證明、戶籍證明、體檢證明、過去工作經歷和主要社會關系等資料;
(2)嚴重違反本合同或甲方的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脅或其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7.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制定的相關制度執行。
8.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行終止:
(1)合同期滿且雙方不能就勞動合同續簽達成一致的;
(2)甲方經營的、乙方所在的店關閉;
(3)乙方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9.本合同期滿前,甲乙雙方應按照有關規定就合同續訂或者終止事宜表明自己的意見,并辦理相關書面手續。
第七條雙方需約定的其他事項
1.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悖時,以國家、法規、政策為準。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件,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勞動爭議處理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其中甲方執________份,乙方執________份。
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勞動合同協議書最新范本精選6篇【篇二】
無論是一式兩份,還是一式三份,在簽訂完勞動合同之后,企業都需要將其中的一份退回員工,讓員工自行保存。如果單位強行收繳,不依法將文本交給員工,屬于違法行為,勞動者可向勞動檢查部門舉報。
實踐中,勞動者入職后,單位必須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就要支付二倍工資賠償,這個道理用人單位大都明白,所以一般都會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者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有力證據,因而有些單位為避免發生勞動爭議后對自己不利,在簽訂合同后不給對方,致使勞動者維權時因舉證困難,最終放棄維權。這對勞動者來說,存在很大風險。在此特別提醒:簽訂勞動合同后一定要索要一份,自行保管!
案例:
小楊是一名剛到北京的務工人員,通過面試等相關程序后,小楊被一家私營企業錄用。該企業表示,現在國家施行《勞動合同法》,錄用后就及時和小楊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簽合同時,只簡單的給小楊看了勞動報酬等相關條款便催他趕緊簽,簽完后就把勞動合同收走了。小楊很不清楚的就是,自己手里沒有合同,如果日后出現勞動糾紛,自己是不是很不利?單位不給自己勞動合同的做法對嗎?于是向當地勞動部門發出求助,想正確地維護好自己的權利。
答疑:
《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勞動合同簽訂和保存的問題,《勞動合同法》中上述兩條規定,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要求。如果在操作過程中單位存在違規行為,勞動者須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公司勞動合同協議書最新范本精選6篇【篇三】
甲方(學校):
乙方:
一、 甲方因后勤工作的需要,需聘請服務人員從事學校后勤服務工作。
二、 乙方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甲方方可聘用:
1、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2、思想素質好,現實表現好。
3、具有良好的衛生習慣和服務態度。
三、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決定聘用乙方為我校后勤服務人員,聘用時間為一個學期(從年年月日),工資待遇為 。
四、在聘用期間,乙方必須做到以下幾點,否則甲方可以辭退乙方。
1、服從學校的工作安排,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2、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如有違法違紀現象,一概由乙方本人負責)。
3、關心愛護學生,熱情服務師生。
4、認真履行相關方案上的職責要求。
5、造成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上的食品衛生安全事故。
6、食品及環境衛生達到學校要求。
五、在聘用期間,甲方必須按時付給乙方工資,必須按要求進行管理。
六、聘用期滿,即自動解
除聘用合同,如需繼續聘用,甲、乙雙方再行協商。
七、甲、乙雙方需要補充的相關事宜:
1、廚房服務人員每學期設立每期滿勤獎每月100元,未滿一學期不享受。
2、后勤人員需簽定安全責任書,按協議書相關條款執行。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勞動合同協議書最新范本精選6篇【篇四】
勞動合同法規定工作時間: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單位,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關于不定時工作制的具體規定,你可以通過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進行了解。
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職業危害防護……剛剛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多項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勞動保障部有關負責人7月1日解釋說,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依法約定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是否規范,一些重要內容是否進行了約定,對于維護雙方尤其是勞動者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這位負責人說,增加工作地點條款,這是因為實踐中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可能與用人單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予以明確;增加了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條款,在法定標準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該勞動者具體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安排。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增加了社會保險條款,以強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利義務意識;增加了職業危害防護條款,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
用人單位裁員應承擔社會責任
勞動保障部有關負責人7月1日解釋說,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相比,補充規定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勞動合同法一方面強化了對用人單位與符合條件的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考慮到用人單位調整經濟結構、革新技術以適應市場競爭的需要,放寬了用人單位在確需裁減人員時進行裁減人員的條件。
除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外,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兩種可以裁員的情形: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合同法擴大了適用范圍
“從建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角度考慮,需要將除公務員以外的其他單位勞動者納入同一用人制度。”這位負責人表示。
勞動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后,一些新的用工主體、用工形式不斷出現: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合作或合伙律師事務所等新單位類型出現;一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編制外招用勞動者;國家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
這位負責人說,鑒于這些新情況,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范圍:
———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也就是在適用范圍中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
———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也就是明確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之間也應訂立勞動合同,但考慮到事業單位實行的聘用制度與一般勞動合同制度存在一定差別,允許其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也就是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以及事業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他勞動者均應當建立勞動關系,并執行本法。
公司勞動合同協議書最新范本精選6篇【篇五】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住所:法定代表人: 性別:
乙方(勞動者)姓名: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為天。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 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完成 工作數量,并達到 質量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甲乙雙方選擇實行以下第 種工時制度: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
(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
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五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六條 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七條 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八條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合同第十條約定的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條 乙方試用期滿后,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資形式:
(一)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由以下幾部分組成:其標準分別為 元/月。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二)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約定為 元。
(三)其他工資形式:
第十一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 日,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應不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第十二條 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甲方安排乙方延長日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三條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度,甲方安排乙方月工作時間超過167.4小時,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六、社會保險
第十四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職工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等相關手續,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乙方應及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七、雙方約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一)甲方出資,為乙方提供法定以外培訓的約定
(二)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
(三)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的約定:
(四)其他事項的約定:
八、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條件
(一)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的內容可以變更。
(二)勞動合同的解除:
1、試用期內,甲乙雙方均可提前七天書面通知對方終止合同,或以償付七天工資代替通知,乙方違約需繳納培訓費用。
2、試用期滿后,根據崗位不同,一般崗位甲乙雙方均可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或以償付一個月工資代替通知。
3、符合下列情況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因營業情況發生變化,而多余的職工又不能改換其它工種;
(2)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乙方患病或因公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調整做其它工作或患有慢性疾病及傳染病;
(4)乙方嚴重違反酒店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并造成一定后果,根據酒店有關規定應予以辭退的;
(5)乙方不服從工作分配或不勝任本職工作的;
(6)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一定損害的;
(7)乙方因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拘留、勞動教養、判刑,甲方將作開除處理,本勞動合同隨之終止。
4、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勞動合同: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條件、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了乙方身體健康的;
(2)甲方不按規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3)甲方工資低于當地勞動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
(三)勞動合同的終止:
1、勞動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時;
2、雙方約定的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
3、勞動合同一方主體消亡,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四)其他事宜:
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甲方應當向乙方提出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書面意向,并辦理有關手續。甲方未及時辦理合同終止、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關發生爭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其 他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與今后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勞動合同協議書最新范本精選6篇【篇六】
1、《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勞動合同法》第2條規定了該法的適用范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包括以下4種類型:
(1)中國境內的企業;
(2)個體經濟組織;
(3)民辦非企業單位;
(4)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2、勞動合同應具備哪些必備條款?
答:(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3、勞動合同該由誰持有?
答:《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4、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在多長時間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答:應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從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5、用人單位是否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答:各類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6、勞動者在應聘到一家用人單位時,有哪些知情權?
答: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向勞動者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當然,用人單位也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7、用人單位招用員工時收取押金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8、用人單位能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嗎?
答: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用人單位如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此外,單位也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如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用人單位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9、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公示才有效嗎?
答:《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因此,今后凡是沒有經過公示或告知勞動者的規章制度,就不具有規章制度應有的法律效力。
10、勞動合同中未約定勞動報酬怎么辦?
答: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
未規定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對勞動者發放勞動報酬。
11、勞動合同分為哪幾種類型?
答: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2、在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可簽無固定期合同嗎?
答:《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后,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勞動合同,第三次就可簽無固定期合同嗎?
答:《勞動合同法》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列情形發生,再續訂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4、單位一年不簽勞動合同,就視為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合同嗎?
答:在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為逃避義務經常有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發生。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5、參加工作有年齡限制嗎?
答: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16、大學應屆畢業生提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從何時起算?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這種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在現實生活中爭議和糾紛的發生。比如,即將畢業的在校大學生畢業前與用人單位提前簽訂了勞動合同,其勞動關系也只能從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計算。
17、單位只簽一年勞動合同,試用期三個月可以嗎?
答:這是不對的,如果單位只簽一年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二個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同,試用期的長短也不同: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法》同時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而且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中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18、試用期是否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答: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現實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往往對于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而經常會等到勞動者“轉正”以后,再簽訂勞動合同。
首先,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其次,即使在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期限仍然是計入勞動合同期限內的。
19、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有最低標準嗎?
答:《勞動合同法》首次對試用期的工資進行了規范: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0、試用期單位應該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嗎?
答:單位應當為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期限的范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如果單位沒有在職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后為職工補繳。
21、勞動者遭欠薪有快速解決途徑嗎?
答:《勞動合同法》對保障勞動者及時足額取得勞動報酬做出了強制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而且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申請支付令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大亮點,為勞動者討薪提供了更便捷、快速的途徑。
22、加班時間有何限制?
答:一般情況下每日加班不超過1小時;最多每日加班不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3、單位能強迫勞動者加班嗎?
答:《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此外,《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24、加班費怎么計算?
答:《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1) 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 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 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25、補休代替加班費合法嗎?
答: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加班費。休息日一般是指雙休日。當企業能夠安排職工補休時,職工應當服從。這既保護了勞動者的休息權,又利于職工的身體健康,也使職工及時恢復體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產。法定節假日加班,不能安排補休,單位必須按照日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26、加班費應以什么為基數計算?
答:根據規定,加班費應以在崗職工的工資總額為基數計算。有些單位僅以職工基本工資來計算加班費是不正確的。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所有勞動者的收入。
27、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內能包含加班費嗎?
答:職工的最低工資標準不應包含加班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最低工資規定》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據此,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即加班費)不能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
28、單位規定“末位淘汰”合法嗎?
答:“末位淘汰”作為一項企事業單位內部的考核辦法,作為一種激勵機制,并不與法相悖。但如果把“末位淘汰”制度用到聘用關系上,凡是“末位”,不分青紅皂白就予以淘汰的做法是值得質疑的。
這里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單位可以以“末位淘汰”來解聘職工,當出現“末位”情形時,按約解除合同關系,不存在什么問題。二是雙方并沒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這一條,單位單方面以“末位淘汰”為由解除合同關系,就于法不符。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單位首先要給予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勞動者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還要給予經濟補償。這一規定就給予了職工一個培訓和調整工作崗位的過程。
29、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0、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答:(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視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哪些情形下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答:如果勞動者存在過錯,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也叫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如果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2、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要支付經濟補償?
答:如果非因勞動者主觀性的過錯,而是由于用人單位自身的原因,或者由于第三方的意外情況,導致用人單位認為必須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方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在以下三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3、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還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可見,即使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則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在其他情況下,如果系由用人單位的過錯原因,由勞動者被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34、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答:《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5、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承擔什么責任?
答: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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