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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備」企業勞動用工合同2500字系列7篇

2022-12-23 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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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勞動用工合同(篇1)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規、規章,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為____期限的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年____日止。本合同于____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工作

  第三條乙方在甲方工作應嚴格遵守甲方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統一指揮,維護甲方利益。完成甲方下達的經營指標和工作任務。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工時制度。

  第五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第六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

  第七條甲方因工作需要依據有關加班審批規定安排乙方加班時,乙方無特殊情況應服從安排。

  四、勞動報酬及福利

  第八條根據國家和甲方有關規定,確定乙方工作崗位的勞動報酬。甲方支付乙方的勞動報酬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九條乙方在聘用期間的基本工資為月________________元,獎金見甲方的獎金發放制度。

  五、勞動紀律

  第十條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第十一條乙方應遵守甲方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自覺服從甲方的管理、教育。

  第十二條乙方應愛護甲方的財產,保守商業秘密和其他相關的保密事項。

  第十三條乙方如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可根據有關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處罰。

  第十四條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不得另行在其他公司兼職。

  六、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和甲方的規章制度對乙方行使管理權、考核權和獎懲權。

  第十六條合同期間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權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第十七條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尊重職工的主人翁地位,創造有利于職工發揮積極性和創造性的企業環境。

  第十八條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專業技術、企業管理知識、遵紀守法和規章制度的教育與培訓

  七、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在合同期間乙方享有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鼓勵的權利。

  第二十條必須按時、按質、按量地完成約定的工作任務或工作指標,并接受甲方的考核。

  第二十一條自覺保護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實施有損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言行。

  第二十二條必須以甲方工作人員名義開展業務,并服從甲方統一管理。

  八、合同的變更、終止、解除、續訂

  第二十三條合同依法簽訂后,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十四條甲乙雙方如無違約需協商一致方可解除本合同,如一方不同意,另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乙方如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甲方。

  第二十五條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違反甲方規章制度,不服從甲方決定,經教育不悔改者;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

  4、品行不良,影響惡劣,違法亂紀,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5、乙方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愿從事甲方另行安排其他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的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乙方不履行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況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

  3、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勞動的。

  第二十八條合同出現下列情況時即行終止

  1、合同期限屆滿,一方表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

  2、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合同即行終止;

  3、當甲方根據經營情況變化進行內部機構調整,或按"優化組合,雙向選擇"的原則優化勞動力組合,乙方因競爭不能上崗時,本合同終止;

  4、乙方不遵守勞動紀律,如工作時間睡覺、空崗、離崗、遲到或早退,雖不構成嚴重違反勞動規章,但經數次批評教育仍不更正時,本合同終止;

  5、乙方一年內連續曠工3天或累計曠工5天,本合同終止;

  6、乙方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給甲方經營管理造成惡劣影響的,本合同終止;

  7、其他制度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時,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九條其他規定

  1、乙方應當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甲方保留對乙方泄密進行經濟補償或訴訟追償的權利。

  2、甲方各項規章制度必須告知乙方,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必須全面了解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合同簽訂后,甲方視為乙方已全面了解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九、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乙方利用職務便利侵占甲方財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經濟損失。

  第三十一條除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甲方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須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乙方進行補償。

  第三十二條未經公司同意,乙方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向公司繳納經濟賠償金,賠償金根據員工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月份,按其崗位工資的50%收取。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如雙方有特殊約定的,則按約定執行。

  十、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三條合同期內,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十一、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第三十四條雙方協商一致,認為下述程序是公正而合理的。

  1、提出書面通知;

  2、填寫《員工離職通知書》。歸還乙方持有的甲方的各種文件、資料、通信設備、勞動工具、住房、交通工具等甲方財產。如有遺失、損壞應予賠償。

  3、交接工作;

  4、甲方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第三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

企業勞動用工合同(篇2)

  勞動用工合同

  咀方(用工方):

  乙方(勞動方): 性別: 身份證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如下勞動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及職責要求

  (一)、工作內容:。

  (二)、工作職責及要求:

  三、勞動報酬及保險待遇

  在本勞動合同中用工期限內,甲方以現金的形式,每月應向乙方支付不低于 元

  (人民幣)的勞動報酬;按照相關勞動法規的規定,甲方還應向乙方支付不低于元(人 民幣)的勞動(養老)保險費用(由乙方自行到有關保險機構辦理保險手續)。甲方每月共 計向乙方支付人民幣 元。乙方當月的勞動報酬,甲方最遲應在當月末后的五日內支 付,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乙方在甲方上班勞動期間,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及保護條件。乙方在上班勞動 時間,如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工傷,按國家工傷法規由甲方承擔責任。如由于乙方違反勞動 紀律或勞動操作規程及自身、自然因素發生的傷、病,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四、勞動紀律

  乙方必須遵守國家的法規、法紀和職業道德及甲方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工 作安排和日常管理,接受甲方安全教育,其具體要求如下:

  五、勞動合同的變更、續簽、解除和終止

  (一)、甲乙雙方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內,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變 更勞動合同中的部分條款或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嚴重違反甲方依法建立的各項規章制度的;2、在工作中,未能履行崗位職責,嚴重失職,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失的;

  3、有連續曠工行為的;

  4、被勞動教養或判刑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其勞動的;

  2、甲方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其勞動報酬的;

  3、甲方未按勞動合同約定、另行強加工作任務和未能提供勞動條件的。

  凡有以上條款情形之一的,無論甲乙雙方中的一方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都必須以書面的形式,提前十五天,通知對方。

  六、違約責任

  (一)、甲方的違約責任

  1、在合同期間,甲方無故不按時支付或克扣乙方的勞動報酬待遇,甲方應按當月乙方勞動報酬的20%支付補償金給乙方;

  2、甲方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除全額支付當月勞動報酬外,應另全額支付一個月的勞動報酬(不含保險費用)的違約補償金。

  (二)、乙方的違約責任

  1、在合同期間,乙方未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在工作中未按規定程序操作,恪盡職守,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負責全部賠償(可在當月勞動報酬中抵扣)。

  2、未按合同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在工作中,未能達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應根據乙方勞動的實際情況扣減當月的勞動報酬。

  3、乙方單方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甲方除不支付當月勞動報酬待遇外,乙方應另按一個月的勞動報酬標準(不含保險費用)向甲方賠償違約金。

  七、其它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可簽訂補充條款,作為此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人事部門一份,財務部門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咀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勞動用工合同范本

  咀 方:

  乙 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勞動政策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A、B、C、D)

  A:一年至一年以上 B:三個月至半年 C:日工

  D:為乙方在甲方的勞動合同期限,同時也是甲方對乙方實行的用工合同期限。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乙方按照甲方規章制度及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質量、數量標準。

  第三條 根據甲方工程進度及施工需要,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可隨時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薪資,

  第四條 甲方根據《勞動法》和有關規定,制定各項具體規章制度。

  第五條 乙方應身體健康,思想品質好,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乙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和工資規范;愛護甲方財產。遵守職業道德;服從甲方的管理和教育。

  第六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相關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甲方應根據國家的有關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生保健等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措施等。具體內容如下:

  1、提供必要的勞動場所和設備

  2、發放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

  3、對女職工和特殊職工按規定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第八條 據行業特點,有由甲乙雙方協商,具體的工作日和休息日。

  第九條 乙方應認真學習業務知識,積極工作,努力完成甲方分配的生產、工作任務。

  第十條 甲方支付乙方勞動報酬包括下列內容

  1、工作/月(含社保)由個人繳納。

  2、計件工資:甲乙雙方商議。

  第十一條 甲方不得無故克扣、拖欠乙方工資,工資發放根據驗工計價撥款情況,及時發放,時間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二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培訓,培訓費由甲方單方或協商共同承擔。

  第十三條 乙方從事普通和技術工種的,上崗前均須經過教育和培訓,從事特種行業作業的,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取得生產特種行業資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四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若甲方出資培訓,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甲方同意,乙方應當按照未滿合同的服務年限,在離開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培訓費并給予一定補償。

  第十五條 乙方在勞動工作過程中,提出對甲方發展有利的合理化建議,甲方可視情給予乙方口頭表揚或經濟獎勵。

  第十六條 乙方若在工作中一貫表現積極、屢創佳績,甲方應給予乙方一定獎勵。

  第十七條 甲方可以隨時口頭或書面提出對乙方工作失誤的處罰決定。

  第十八條 乙方在工作中若出現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嚴重失職、工程摻雜使假、使工程驗交不合格、甲方造成了利益損害,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罰款或解除合同的各種處罰,并由乙方承擔對甲方利益造成的全部損失。觸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機關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甲、乙方協商社保由員工自己辦理,甲方每月將社保金直接發放給乙方。

  第二十條 甲方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條 雙方訂立的勞動用工合同期限屆滿,本合同將自動解除、終止。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害。

  3、泄露甲方信息機密和技術機密資料,造成了甲方重大損失。

  4、因自身原因被勞動教育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

  6、患病或因非工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第二十三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工作。

  2、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或勞動屆滿,或依法終止時,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條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單方解除合同,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及其它相關的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第二十五條 甲乙任何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須承擔勞動合同終止的過錯責任。

  第二十六條 乙方如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或甲方規章制度,甲方有權辭退或開除乙方,甲方不承擔任何補償。乙方因上列行為給甲方或他人造成損害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如合同期未滿乙方提出離職的,按甲方離職規定,須提前3個月通知甲方,經甲方批準后,將工作交接至甲方滿意后方可離開,否則應支付給甲方一個月基本工資作為違約金,并賠償甲方其他方面的損失。未經甲方同意擅自離職,甲方有權通過政府勞動部門,要求乙方返回工作崗位,并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上級部門備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咀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勞動用工合同樣式范文

  ____________(甲方)招(聘)用_____________(乙方)為職工,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建立勞動關系(重事機動車輛注冊、轉移、變更等業務),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限為______年______個月;

  (二)雙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的前________個月為試用期。

  二、工作內容

  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必須按時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工作任務。

  三、勞動報酬

  (一)_____________元/月。

  (二)試用期滿后,甲方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的崗位工資標準為______元/月;如乙方的工作崗位調整,按新崗位所對應的工資標準執行。

  (三)甲方每月定期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甲方的工資發放日為每月_______日。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社會保險

  1.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金;

  2.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治療期間或醫療終結后的工傷保險待遇按國家和省、市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3.規定和甲方的規定執行;

  4.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供養親屬撫恤費、救 濟費、一次性撫恤金、一次性優撫金、生活補貼、供養親屬死亡補助費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由社會保險機構和甲方分別計發。

  (二)福利待遇

  咀方應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工作時間

  1. 乙方的工作時間,由甲方根據乙方工作崗位的職責要求靈活安排;

  2.在本合同期內,如乙方的工作崗位依法變更,按新工作崗位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3.甲方如安排乙方加班加點,應按《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假期;

  3.甲方在工作日、休息日安排乙方加班加點,可給予乙方同等時間補休,但補休后不再支付加班工資;無法安排補休的,甲方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三)甲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和勞動條件,切實保障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四)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對乙方進行法規教育和車輛構造基本知識、二手車交易操作規程培訓以及其他車管業務技術培訓,實行持證上崗制度;乙方應參加上述培訓并嚴格遵守其崗位有關的法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五)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規要求,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和信譽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可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六、勞動紀律

  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服從甲方的管理和教育。甲方有權對乙方執行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和獎懲。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一)甲方因簽訂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或者乙方因個人原因,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的,必須提前七天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變更勞動合同,雙方應簽訂《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符合條件的一方可以單方面變更本合同的相關條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但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1.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與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3.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六)確需裁減職工而與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必須按照國家、省、市有關企業經濟性裁員規定所確定的程序進行。

  (七)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以上第(五)(六)項規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后被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4.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的。

  (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不按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脅或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強迫乙方勞動和辦理違法違規事項的。

  (九)除上述第(八)項規定外,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甲方,超過三十日甲方應當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乙方依前款規定解除本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甲方的以下經濟損失:

  (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終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除外)

  1.本合同所確定的工作任務已經完成;

  (十一)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任何一方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對方或通知時間不足的,應當按相差的天數,以解除或終止合同前一個月乙方的日平均工作為標準,支付賠償金給對方。

  (十二)解除或終止合同后,甲方應當在十日內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甲、乙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合同規 定,單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離職的;

  3.乙方有本合同第七條第(四)項第2.3.4點情況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1.___________元;

  2.賠償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對方損失的,還需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按違約方實際造成的損失計算。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違約方可以減輕或免除違約責任:

  1.違約行為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十、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辦法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自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九、本合同的條款與國家和省、市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十、雙方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十一、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咀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絕證機構(蓋章)

  絕 證 人:__________________

  絕證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企業勞動用工合同(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共同簽訂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從事定崗位具體職責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點:本公司或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他地點。

    三、工作時間

  1、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

  2、甲方在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統一安排。

    四、勞動報酬

  1、甲方每月以貨幣或轉賬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15日前發放。

    五、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雙方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2、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的規定為乙方配置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六、規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單位規章制度,并通過有效方式及時告知乙方。

  2、乙方服從甲方工作管理,并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七、勞動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

  1、甲乙雙方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2、雙方若有一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甲方應在滿三十日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在此期間乙方應堅守崗位。

   八、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1、甲乙雙方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企業勞動用工合同(篇4)

  一、企業存在認定勞動關系的法律風險。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要想將企業和雇員之間的關系納入法律規范與保護體系中,首先需要界定的就是勞動關系存在與否的問題。很多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對于勞動關系認定不夠清晰,很多企業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正規的勞動合同,認為不簽訂勞動合同,二者之間就不存在勞動關系,可以規避很多風險,并且在職工發生傷害的時候,不對其損害進行負責,這是一種非常錯誤的觀點。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企業和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并不以是否存在勞動合同關系,關鍵在于企業和勞動者之間的.實際關系。

  此外,很多企業經營人員存在對勞動關系認定不夠清晰的問題,經常將企業人事關系和勞動關系混同在一起,對其中的法律權利義務,以及相關法律風險認識不足,存在潛在的法律風險。因此,要想規范企業和勞動者法律行為,一個重要前提就是準確認定二者是否存在法律關系,并將其中的關系準確納入《勞動合同法》

  保護范疇之內。對于勞動關系的認定,爭議最多集中在企業承包、租賃經營等過程中,在這些法律關系中,由于企業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具有模糊性,與《合同法》中的租賃合同、承包合同存在較大的相似性,因此一直是認定中的難點,而承包和經營,又是企業經營過程中經常要處理的法律關系。因此有效界定這些法律關系是企業規避《勞動合同法》中法律風險的重點,同時也是一個難點。

  二、企業存在制定規章制度的風險。

  企業要進行生產經營,就要制定自己的規章制度。企業作為商事主體,具有自主決定權,也有權制定自己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這無可厚非。但是很多企業規章制度會涉及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這就存在《公司法》與《勞動合同法》的交叉部分,一方面商事主體有權自主決定經營活動和企業管理,另一方面,企業職工的利益又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因此,要厘清企業自身規章制度與勞動關系和權益之間的關系,合理規避風險,避免不必要的勞動關系糾紛。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的時候,根據企業性質存在不同的程序,對于股份制企業來說,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存在著較高要求,對于合伙企業而言,相對則較為靈活,前者更強調“資合性”,而后者更強調“人合性”.在制定規章制度的過程中,如果企業經營者不參照《勞動合同法》,很容易侵犯勞動者的權益,留下侵權隱患,在侵害勞動者利益的時候,也將承擔民事賠償甚至行政處罰的責任。

  根據我國《公司法》和《勞動合同法》,雖然企業具有自主決定企業經營的權利,但是很多規章因為違反了法律和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會產生無效的法律效果,不僅無法起到規范企業經營的目的,同時也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企業經營者與勞動者發生糾紛的時候,企業經營者不能夠用企業制度作為抗辯事由,主張免除自身責任。此外,很多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的時候,會寫入很多霸王性條款,比如將過多負擔和風險轉移給員工,損害勞動者權益,這些都無法受到法律保護,存在潛在的法律風險。

  三、企業存在招聘員工上的風險。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企業在招聘員工的時候,也將面臨一定的法律風險,很多企業在招聘過程中,利用自身的信息優勢,向勞動者隱瞞很多信息,沒有盡到自身的如實告知義務,在簽訂勞動合同和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勞動者可以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相應未如實告知的責任,同時也可能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導致企業利益受損。因此,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要嚴格遵照《勞動合同法》中的原則進行,履行自身義務,平衡雙方利益,以免在未來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訴訟與損失。在招聘員工的過程中,很多企業由于疏忽大意沒有履行嚴格的審查義務,也會帶來潛在風險,付出較高的用人成本。

  四、企業存在勞務派遣用工風險。

  隨著現代勞務市場的發展,勞務派遣制度得到了廣泛推廣與應用。作為一種高效的用工方式,勞務派遣模式受到了很多企業用工者的青睞,但是在開展勞務派遣業務、接受勞務派遣用工過程中,也存在著諸多法律風險。在選擇勞務派遣單位的時候,由于勞務派遣市場魚龍混雜,很多人力資源公司不具有相應的資質,在出現勞動者侵權糾紛的時候,往往不能有效界定責任,即使界定了責任,由于勞務派遣單位缺乏相應的資質與實力,也不能承擔起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很多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出現勞動爭議的時候,也存在很多潛在的法律風險。由于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存在一定的替代性與臨時性,很多企業由于不熟悉相關法律,在用工和崗位分配上,存在著違法的可能性。

  五、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現代企業發展過程中,勞動合同關系是企業所要處理的重要關系,對于企業發展而言具有重要的意義。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不僅可以減小企業勞動成本,避免潛在的勞動關系風險,同時也能激發勞動者潛力,推進企業發展提檔升級。因此企業要根據《勞動合同法》指引,規避相應法律問題,減小風險,實現企業與勞動者的共贏。

  參考文獻:

  [1] 吳明峰。企業勞務派遣用工法律風險與管理[J].環球市場信息導報,20xx(,27):59-60.

  [2] 李昕。淺析基于風險規避的企業用工法律防控機制構建[J].法制與社會,20xx,(31):49-50.

企業勞動用工合同(篇5)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協商,本著平等、激勵的原則,就雙方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現在簽訂如下補充協議:

  1、乙方的工資在原勞動合同書確定工資的基礎上,調整為 元/年,其中,甲方每月發放給乙方的基本工資為 元/月,其余部分根據乙方每月完成的工作情況,由總經理給予考核、記錄,作為乙方的績效工資,累積到年底作為年底獎金,一次發放。

  2、如乙方在合同約定的勞動期限內提出辭職或被辭退,雙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每月績效考核的累積部分自動歸零,甲方不再發放。

  3、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或視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工作表現,業務水平及業績,可以調整、變更乙方的工作崗位、調整乙方的工資。

  4、乙方同意甲方按照前述規定進行崗位調整和工資調整,乙方有權反映本人意見,但與甲方協商一致前,必須服從調整。拒不服從,怠工或停工的,按照違紀、不服從管理處理。

  5、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甲方的聲譽和利益,甲方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規章制度予以獎勵和懲處。

  6、乙方不得從事其他任何與甲方利益沖突的第二職業或活動,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7、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甲方有權按國家和本單位的規定對

  乙方給予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8、甲方的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員工手冊、崗位職責、培訓協議、保密協議、安全準則等)均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與合同條款等同。

  9、甲方根據乙方的考勤、考核及工作態度、工作績效等綜合表現或經營需要,可以調整、加發或扣發工資、津貼和補貼。

  10、甲方如為乙方提供技術培訓,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內解除合同,否則乙方應當賠償甲方培訓費用 元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

  11、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包括生產計劃單、產量、規格、機械設備的配備、原料的采購、生產配料、客戶信息、成本控制、技術革新、模具的投放、產品定價、以及甲方認為能夠帶來經濟效益屬于保密范疇的事項等等)。在合同期內或雙方解除勞動合同二年內,乙方不得泄露給第三方。乙方離開甲方后二年期限內不得從事相同的工作,避免對甲方進行同業競爭。否則,乙方應當支付甲方違約金 元。

  12、乙方應完成每月的生產產值任務 元,合同期內全年完成產值為 元,乙方完成產值的情況作為甲方進行考核的部分標準。

  13、乙方在生產過程中的成本控制達到 標準,該標準作為甲方對乙方進行考核的部分標準。

  14、本補充協議是雙方對原勞動合同書的補充,具有同等效力。

  15、雙方簽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企業勞動用工合同(篇6)

  法律部門提醒廣大從業者,謹防一些用工單位在勞動合同方面布設的陷阱。

  一是“霸王合同”。用人單位在合同條款中處處體現“我說了算”,令求職者處于被動從屬地位。

  二是“押金合同”。通常做法是在招工時收取風險基金、保證金、抵押金。

  三是“暗箱合同”。多見于民營企業,采用格式合同,根本不與勞動者協商,不向勞動者講明合同內容。在合同中,只從企業的利益出發規定用工單位的權利和勞動者的義務,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規定用工單位的義務和勞動者的權利。對于這樣的合同,由于其約定的條款內容與法律相抵觸,所以,應當是無效的條款。

  四是“生死合同”。有的用人單位不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履行生命安全義務,提出“工傷概不負責”等條款逃避責任。

  五是“賣身合同”。如:3年內不得跳槽到同行業的公司工作;有的合同還規定,求職者一切行動都得聽從用人單位安排。

  六是“雙面合同”。就是有的用人單位準備了至少兩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內容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簽訂,以對外應付有關部門的檢查,但在勞動過程中并不實際執行,真正執行的可能是另一份合同。

企業勞動用工合同(篇7)

  一、對企業用工帶來的主要挑戰

  1、員工招聘的要求大幅度提升

  考慮到企業裁減員工的難度和成本大幅度提升,招聘過程中對招聘要求和目的應更加明晰,資格審查、背景調查和入職體檢成為愈加重要的環節,同時招聘階段必須對崗位的錄用條件進行明示。

  這為之后的“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無效”從而解除合同做必要的準備。

  2、對試用期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1)試用期薪資標準不能過低:“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期限較之前縮短:“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3)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有了明確標準:“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根據《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合同解除成為相對成本較低的合同解除方式,無需支付補償金,對程序和依據上的要求偏低。(從這個角度講:對企業而言最有利的固定期限合同是3年,設定6個月試用期。)

  3、勞動關系傾向于長期化和穩定化。

  《勞動合同法》對于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更嚴格,比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只要是“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都必須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這會使得員工較容易與企業形成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大批員工將很快與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針對企業需要保留的核心員工,企業是樂于看到這種情況,但是需要企業給員工提供足夠的發展空間和合理的職業規劃;而另一方面,可替代性較強的中低層次通用崗位,企業傾向于簽訂中長期的固定期限合同,合同到期終止,另行招募另一批員工。

  4、加強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1)本法的立法宗旨就明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明確“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無效”,這使得一些企業在勞動合同中加入一些“霸王條款”變得失去意義;

  (3)明確規定用工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明確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是一個月之內;一年之內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則視為建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4)對違約金條款的使用限定在兩種情況,出資培訓和競業限制,企業失去了任意設定違約金的可能;

  (5)勞動者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的時候,勞動者不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要求獲得補償金。

  (6)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自行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

  動合同的,雙倍支付賠償金。

  5、對企業內部民主管理的要求明顯提升,尤其是規章制度的訂立

  (1)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中必須經過民主程序,在總則里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2)同時對于規定制度明確公示的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3)對于內部規章制度還有一個隱蔽的“陷阱”:“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金,不知道這樣的情況下類似于“女職工入職之后幾年內不能結婚、不得生育”的規定是否會絕跡。

  (4)另外值得注意的一點:“勞動紀律”不再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可能的解讀是“勞動紀律”不再是企業和員工一對一協商約定的結果,而是集體協商的產物。

  6、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不再具有明顯的差別

  淡化有固定期限合同,強化無固定期限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傾向。與之前的《勞動法》有明顯區別,合同終止同樣需要支付補償金,而且支付的標準與合同解除是相同的;而且《勞動合同法》取消合同約定終止的條款,這樣弱化了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的區別,至少對于企業成本上沒有明顯的區別,只是在操作程序和依據上有區別。

  可以預見到的是在《勞動合同法》生效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取代了原來合同終止成為風險和成本均較低的解除勞動關系的方式,因為違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味著雙倍的補償金。

  7、用工成本的大幅度提升,企業違法成本也大幅度提升

  (1)合同終止同樣需支付補償金(本質上也是鼓勵用工的長期化)

  (2)補償金計算時,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之前的規定不滿六個月無需支付補償。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這將直接導致企業在解除和終止員工合同時風險急劇上升,企業將更青睞于協商解除將風險和成本控制在一定范圍)。

  (5)事實上“企業用工成本的大幅度上升”這一命題的更準確的表述的“守法企業”、“用工規范企業”、“法制意識較強企業”以及“勞動監察力度較強地區的企業”的勞動用工成本將大幅度上升。其實這是個兩難的選擇,這類企業在用工成本上升的同時,對員工的吸引力也大幅度提升,更容易招募并保留優秀的員工。

  8、對老員工的管理(尤其是距退休5年的老員工)將成為一個極富挑戰性的課題

  (1)企業裁減人員時應優先保留“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和較長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老員工;

  (2)對于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老員工,企業將不能以醫療期滿、不勝任工作崗位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同樣企業經營困難或技術革新也不能裁減他們。這讓此類員工在退休前離職幾乎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因此企業需要更多考慮規范管理和合理使用這批員工,避免他們“出工不出力”、甚至“混長病假”的情況出現。

  9、工會作用得到的強化

  (1)訂立集體合同時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簽訂;

  (2)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工會可以代表勞動者提起仲裁和訴訟;

  (3)被派遣勞動者有權選擇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4)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二、對企業而言相對有利的變化

  1、明確規定試用期員工辭職需提前3天;

  2、擴大了企業裁員的范疇,降低了對程序性要求,使得企業經濟性裁員更具有操作性;

  3、對禁止員工兼職有了實質性的條文進行限制:“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企業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4、明確了“代替通知金”的概念,用人單位可以選擇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操作上更為便利,有了選擇余地;

  5、明確勞動者在離職時,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注意,這里的“約定”二字是需要企業認真思量和規范的,比如在勞動合同里約定、在《員工手冊》里規范。

  6、對高收入員工的經濟補償金有了“封頂機制”。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這帶來的另外一個“副作用”,就是基本上經濟補償金都不用考慮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7、非全日制用工的標準非常之低,可能會鼓勵企業大量使用非全日制的靈活用工。

  8、最后一個有利之處就是員工“跳槽”的成本也在增大,“長期而穩定的勞動關系”其實是對雙方而言的,這才是政府立法的根本目的。畢竟企業招聘時候的要求會愈加嚴格,面對一個明顯供大于求的勞動力市場,員工在跳槽之前必定會“三思而后行”。

  三、勞務派遣的使用

  1、企業需要更審慎的選擇有資質、有實力、規范操作的勞務派遣公司;

  一方面是考慮到《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務派遣公司的資質進行了限定,而且對勞務派派遣公司的所需承擔義務也提出較高要求,自身實力有限、操作不規范的勞務派遣公司是很容易“犯規”的;另一方面的考慮是基于《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在勞務派遣過程中如“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勞務派遣的用工成本同樣提高:

  勞務派遣單位必須與員工簽訂至少兩年的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3、勞務派遣的“同工同酬”的要求使得很多企業通過“編制”上的區分來實現待遇上的差異變得難以為繼。“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

  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如何理解和實施“同工同酬”的概念將是一個重大挑戰。

  4、明確提出用工單位的“退回機制”: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工單位不能依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改變”而退回被派遣者,可能是個潛在的風險;之前有不少勞務派遣公司是將被“用工單位退回”作為一種“客觀情況重大改變”的情況,與被派遣者解除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實施后這一方式是否繼續可行值得商榷。

  5、企業需要對如何使用“勞務派遣”進行明確而清晰的定位,也就是回答企業為什么要使用“勞務派遣”,“勞務派遣”主要解決的問題是什么。這直接決定了企業應該如何使用“勞務派遣”。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其實是個很不錯的指引性意見,針對崗位來區分是否使用“勞務派遣”,核心崗位全部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系,非核心崗位悉數外包,這樣至少解決了“同工同酬”的問題。

  另外,對于幾十人以下的小型和微小型企業,全部人員外包或許是最理性的選擇,因為他們本身就足夠的資本和專業人才來處理如此紛繁蕪雜的勞動用工事宜,與其一不小心就“犯規”,還不如交給專業機構處理。

  四、過渡階段必須進行必要的準備

  1、過渡期時間:從現在起到20xx年底。

  2、現有勞動合同的過度

  (1)“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有固定期限的合同繼續履行,沒有問題;比較棘手的問題是1995年全員勞動合同制實施時以及之后的12年內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老員工,他們是否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我認為重新簽訂合同對雙方都有利,一方面對勞動者而言《勞動合同法》相對于《勞動法》對員工的傾斜保護更明顯,對企業而言按照新法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避免一些不確定因素,解決了長期使用“老合同”所可能帶來的“隱患”。當然這一點需要做好員工的思想工作,必定重簽合同需要雙方平等自愿。

  如果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那他們原有的勞動合同是否適用于新的《勞動合同法》是個有待明確的問題。

  (2)“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所有訂立有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需要測算一下什么時候本企業工齡滿十年,之后再簽訂有固定期限合同需要考慮一下其期限與十年工齡相對接。

  (3)“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對我們公司而言這個不是問題。

  (4)“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此款規定的經濟補償沒什么回旋的余地,也不需要過多考慮和準備。

  2、新法實施背景下新的勞動合同管理方案

  (1)公司現有的“勞動合同制”+“上崗合同制”的模式可以保留,至少在無固定期限合同大量出現的情況下,這是幫助企業掌握更多主動的一個模式。

  下崗待聘管理制度也需要重新修訂,盡可能降低下崗待聘人員的待遇是唯一的選擇。

  (2)新進員工的合同期限需要重新設計,初步想法是3年+5年,爭取更多的試用期時間,并在3年合同期滿的時候給雙方再選擇機會。

  (3)原有的“勞動合同”和“上崗合同”必須重新修訂,至少避免“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出現缺失。

  3、必須重新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或者重新選擇勞務派遣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要求,盡可能通過合同來明確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4、整理并修訂公司各類內部規章,確保與《勞動合同法》的要求相一致,尤其要通過公司法務部門的審核。

  5、年底之前對現有人員進行考核評定,到年底合同大批量到期時,裁減冗余人員。

  6、用工成本上升勢必要求人力資源部在做明年的人工成本預算的時候也要打的更寬裕,至少每年的工資總額的1/12要預留出來作為“經濟補償”的“備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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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企業勞動用工合同   勞動用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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