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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投資合作協議書精選

2023-02-09 合同範本

合伙人投資合作協議書 篇5

甲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

乙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

丙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

丁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

戊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丁、戊五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投資經營駕培服務項目,達成如下合伙協議:

第一條: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備的優勢和駕培服務廣闊市場前景,經營駕培服務項目,使合伙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名字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場所位于:;面積:平方米:

第三條: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經營項目為,范圍包括等。

第四條: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五條:出資方式以及所履職責

第一部分:

甲方____________(姓名)以提供店鋪租金方式出資,占45%股份(以下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支付茶吧所需硬件、銷售產品進貨資金以及后期店面日常運

營所需流動資金的方式出資,占45%股份(以下稱乙方);

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茶吧運營支持包括(人員招聘、營銷方案提供、收銀系統和

會員系統支持等以及運營所需要的培訓支持)方式,占10%股份(以下稱丙方);丁方____________(姓名)以茶吧運營支持包括(人員招聘、營銷方案提供、收銀系統和

會員系統支持等以及運營所需要的培訓支持)方式,占10%股份(以下稱丙方);戊方____________(姓名)以茶吧運營支持包括(人員招聘、營銷方案提供、收銀系統和

會員系統支持等以及運營所需要的培訓支持)方式,占10%股份(以下稱丙方);

第二部分:

甲方負責財務管理,資金核算分配流程依據三方商議決定(詳見附件一);

乙方負責按財務管理流程實施日常收支,門店日常管理;

丙方負責人員招聘、運營系統支持、營銷活動方案制訂和培訓;

合伙人彼此之間有監督和核查權。

第三部分:

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

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伙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余、工資分配、獎金分配以及債務承擔

1、工資分配:按店面管理標準配置三方共同協商確定。

2、獎金分配:隨著合伙經營的深入,利潤可觀后,年底將發放獎金,獎金數額根據收入現狀和個人貢獻經合伙人商議后決定。

3、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伙創收盈余,此為合伙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伙人股份占比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4、債務承擔:如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股份占比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第一部分: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不得擅自做主

2、新合伙人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部分:退伙

1、自愿退伙。

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退伙、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損失。

2、當然退伙

當然退伙是指發生了某種客觀情況而導致的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除名退伙也稱開除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現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決議將該合伙人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履行出資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經濟損失、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第三部分: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乙方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對合伙項目進行全面日常管理;訂立經營價格、購進常用貨物;支付合伙債務。

第九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部分:合伙人的權利

1、合伙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個人都有表決權,重大事項應由占股份比例50%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執行;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第二部分:合伙人的義務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為

1、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伙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2、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合伙營業的繼續

1、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合伙期限屆滿;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被依法撤銷;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合伙人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余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2)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的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5)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伙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體決定除名。第十四條: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石家莊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第十五條:其他

(1)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2)新入伙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本協議一式肆份,合伙人各執壹份,送工商管理機關存檔壹份;

(4)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全體合伙人簽章處: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丁方(簽章):

戊方(簽章):

簽約時間: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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