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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電子版4000字精選

2023-03-07 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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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電子版【篇1】

我國《消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該法

第12條還規定:"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的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開業。"所以規定針對的是公眾聚集場所的開設者或者經營者提出的,而非針對開設、經營者之外的房屋出租人的要求,公安消防機構對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合格,處罰的對象也是擅自使用或者開業、經營者而不是房屋出租人。此外,承租人承租房屋的用途不同,決定著該房屋應當具備的消防安全設施的狀況也不一樣,承租人完全可以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為承租并準備用于經營住宿、餐飲等公眾聚集場所的房屋增設消防設施,使其符合保證消防安全的要求。所以,租賃合同的效力與出租房屋是否必須經過消防安全驗收合格本身沒有必然聯系,除非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將租賃合同標的物經消防驗收合格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3月4日就此問題作出批復,規定:"房屋租賃合同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經消防驗收不合格,是否

應認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問題,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

第一,出租《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條規定的必須經過公安消防機構驗收的房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應當認定租賃合同無效。

第二,租賃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屬于法律規定必須經過公安消防機構驗收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以該房屋未經消防驗收合格為由而認定合同無效。第三,租賃房屋用于開設經營賓館、飯店、商場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消防安全檢查的義務人為該企業的開辦經營者,但租賃標的物經消防安全驗收合格,不是認定房屋租賃合同效力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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