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福網

首頁 > 範文 > 合同範本 / 正文

居間合同集錦

2023-12-02 合同範本

居間合同 篇9

原告訴稱:20xx年8月9日,被告向原告簽署《委托書》,委托原告居間銷售昆明市穿金路xxx號的攀誠大廈,承諾如原告提供促成購買單位成交,則按售房合同成交總金額的3%支付原告居間酬金。接受委托后,原告找尋并介紹了昆明市xx區國家稅務局作為購買方與被告進行洽談、協商。20xx年8月3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委托銷售居間合同》,合同約定了與《委托書》相同的委托銷售居間內容,并將經原告介紹的昆明市xx區國家稅務局作為該居間合同中的購買方予以了明確。合同簽訂后,原告如實履行了合同義務,促使被告與昆明市xx區國家稅務局于20xx年9月17日簽訂了《意向性購房協議》。在原告履行完合同約定的全部居間義務后,被告卻單方撕毀合同,于20xx年9月26日向原告發出終止中介協議的通知,拒不履行合同約定的支付居間酬金的義務。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請法院,請求判令被告:(1)立即支付原告居間酬金人民幣45萬元及拖欠的利息(利息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其中24萬元的利息自20xx年12月18日起計至還清之日止,另外21萬元的利息自20xx年1月4日起計至還清之日止);(2)于20xx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幣72萬元。

被告答辯稱:(1)關于相關攀誠大廈銷售事宜,我方雖與原告簽訂過《委托售房居間合同》,但原告從未進行過居間活動,也未履行過居間義務。至于《委托書》是我方給張x和個人的委托,可張x和在整個售房過程中都是以我公司銷售人員的身份進行業務聯系活動的,從未以原告的名義作為房屋銷售的居間人從事過居間活動。在攀誠大廈的銷售過程中,只出現過我公司和買受人兩個主體,并不存在一個中介機構。根據我國《合同法》有關居間的規定,居間人應當向委托人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如實進行報告。本案中,原告從未向我方提供過任何房屋銷售方面的信息,故原告主張完成了所謂居間義務,根本沒有相應的事實依據。(2)我方與買受人達成的房屋購銷協議與原告無關。我方雖曾同買受人就攀誠大廈簽訂過《意向性購房協議》,但該協議是在買受人的購房申請未獲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訂立的,且該協議的簽訂也不是原告促成的,而是張x和以我公司銷售人員身份聯系后達成的,在此協議的簽訂過程中,買受人不知道有中介機構的存在。《意向性購房協議》表達的只是協議雙方存在房屋買賣的可能性,不具有房屋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不具備履行條件,與正式合同完全不同,而居間報酬的取得是以促成有效合同的訂立為條件的,因此原告不能以《意向性購房協議》來主張居間報酬。(3)張x和在與買受人商談攀誠大廈銷售事宜的過程中,始終是以5100萬元的合同價款作為銷售條件的,但該價款卻未得到買受人的認同,且自簽訂《意向性購房協議》后一年來,相關攀誠大廈的銷售情況毫無進展,為此我公司才終止了與張x和之間的中介合作關系。對于我方與買受人之間《房屋購銷合同》的最終達成,根本與原告或張x和無關,合同價款也不是張x和堅持的5100萬元,而是3900萬元。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依法駁回。

(三)一審事實和證據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xx年8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委托書》,委托原告居間銷售被告在穿金路xxx號的攀誠大廈,承諾原告提供促成的單位成交付款后被告按售房合同成交總金額的3%支付居間酬金。

20xx年8月3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委托銷售居間合同》,約定:被告委托原告有償服務提供介紹攀誠大廈的購買方,原告運用房地產的專業知識對信息進行整理并通過努力工作為被告有償服務提供介紹促成購買方昆明市xx區國家稅務局購買該大廈,以被告與購買方簽訂售房合同成交付款為準,即原告為被告提供了訂立售房合同的機會和媒介服務,成交后被告委托原告的居間服務完成;被告確認本合同的購買方原告是惟一提供介紹方,以證明原告為被告提供了居間服務,不成交分文不取;被告與購買方簽訂購房合同成交后,購買方付款后五日內被告按售房合同成交總金額的3%支付居間酬金;如果購買方是分次付款,被告也同時分次按比例分次支付給原告,被告按成交總金額的比例付完為止;被告一旦與本合同所指的購買方簽訂售房合同,則應按約支付居間酬金;被告與購買方簽訂的售房合同及其附件被告必須提供給原告作為成交的依據,否則視為違約;雙方在履約過程中若有違約,違約方按成交總金額的3%支付違約金。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證明》,證明原告為被告提供購買方昆明市xx區國家稅務局購買攀誠大廈做有效的居間服務和促成工作,雙方買賣成交付款后,被告支付成交總金額3%的居間酬金。同一天,被告還向原告出具《確認書》,確認當天原告提供介紹昆明市xx區國家稅務局與被告法定代表人見面并現場看樓商洽購買事宜,確認原告已完成居間介紹工作和被告的委托。

20xx年9月17日,在原告的工作人員張x和的要求下,被告與昆明市xx區國家稅務局簽訂《意向性購房協議》,主要內容是昆明市xx區國家稅務局有意購買誠信大廈(即攀誠大廈),但須報上級領導批準,在申報期間,被告為其保留該樓盤,若獲批準,則與被告簽訂《商品房購銷合同》。

20xx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發出終止中介協議的通知。

20xx年12月10日,被告與昆明市xx區國家稅務局簽訂《房屋購銷合同》,主要內容是:昆明市xx區國家稅務局購買被告所屬攀誠大廈,該幢房屋總價款為3900萬元人民幣,合同簽訂十日內昆明市xx區國家稅務局向被告支付800萬元,由被告償還攀誠大廈土地擔保貸款,收回土地證交昆明市xx區國家稅務局保管后七日內再支付700萬元,其余房款按工程進度支付,至20xx年12月付至3500萬元。

20xx年12月13日,昆明市xx區國家稅務局支付被告房款800萬元;同月30日又支付房款700萬元。

張x和系原告指派從事本案居間事務的工作人員,被告與昆明市xx區國家稅務局的該筆交易是由張x和聯系介紹的。張x和開始是以被告售房部經理的身份與昆明市xx區國家稅務局商談房屋買賣業務的,直到20xx年9月下旬,昆明市xx區國家稅務局才知曉張x和的中介人身份。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原告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以及作為原告的工作人員張x和的經紀資格證書和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

(2)20xx年8月9日被告出具給原告的《委托書》;

(3)20xx年8月31日原被告簽訂的《委托銷售居間合同》;

(4)20xx年8月31日被告出具給原告的《證明》;

(5)20xx年8月31日被告出具給原告的《確認書》;

(6)20xx年9月17日,被告與昆明市xx區國家稅務局簽訂《意向性購房協議》;

(7)20xx年12月10日,被告與昆明市xx區國家稅務局簽訂《房屋購銷合同》;

(8)昆明市xx區國家稅務局出具的《事實經過證明》和《關于購置辦公大樓的情況說明》,以及張x和的名片一張;

(9)20xx年12月13日、30日,昆明市xx區國家稅務局分別支付被告房款800萬元、700萬元的收據。

(四)一審判案理由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及其兩名工作人員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一般經紀人資格,同時還具有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地產經紀人資格,可以從事房地產中介活動。《委托銷售居間合同》是原、被告真實意思表示,因此該居間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雖然本案中原告于20xx年8月31日已履行完居間義務,但此時,被告尚未與昆明市xx區國家稅務局簽訂攀誠大廈的房屋買賣合同,原告還未促成合同的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可見,居間作為中介的一種形式,其宗旨是把交易雙方聯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報酬的服務,居間人是促進交易雙方成交而從中取得報酬的中間人,無論是何種居間,均以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成交為目的,居間人只有在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成立的前提下,才能獲得居間報酬。因此,此時原告尚不能獲得居間報酬,只有在被告與昆明市xx區國家稅務局于20xx年12月10日簽訂了《房屋購銷合同》后,原告才取得要求被告支付居間報酬的權利。由于原、被告在《委托銷售居間合同》中約定了支付居間報酬的前提條件,即購買方付款后五日內被告按售房合同成交總金額的3%支付居間酬金,如果購買方是分次付款,被告也同時分次按比例分次支付給原告,被告按成交總金額的比例付完為止。而被告與昆明市xx區國家稅務局之間的《房屋購銷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是分期付款。因此,被告向原告支付居間報酬應按照被告實際收到昆明市xx區國家稅務局分期支付的每一筆款項后五日內按3%的比例分期支付。至今,昆明市xx區國家稅務局已于20xx年12月13日支付被告房款800萬元,同月30日又支付房款700萬元,但被告并未按照《委托銷售居間合同》的約定向原告支付相應的居間報酬,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現原告未按居間合同約定的方式主張違約金,而是以同期銀行存款利息主張違約金,遠遠低于居間合同的約定,本院對此予以支持。但對原告主張被告應按《房屋購銷合同》約定的最后付款期限支付完剩余的居間報酬的請求,因原、被告在居間合同中約定了支付報酬的前提條件,而現在此前提條件尚不成就,且無法確定何時成就,故不能成立。

(五)一審定案結論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1.由被告{公司1}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昆明xx房地產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支付居間報酬45萬元人民幣及利息(其中24萬元的利息自20xx年12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1萬元的利息自20xx年1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

2.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860元,由原告承擔40%計6344元,由被告承擔60%計9516元。

精品小說推薦: 昔日落魄少年被逐出家族,福禍相依得神秘老者相助,從此人生路上一片青雲! 我行我瀟灑,彰顯我性格! 彆罵小爺拽,媳婦多了用車載! 妹紙一聲好歐巴,轉手就是摸摸大! “不要嘛!” 完整內容請點擊辣手仙醫

Tags:居間合同

網站分類
標簽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