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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法院實習報告精選

2024-04-07 實習報告

假期法院實習報告(篇3)

大一年級的暑假,我來到本市的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為期近一個月的實習生活。

我來到的是本院的刑事三庭。

法院的工作并不是像我認為的輕松,繁瑣的東西都不是我曾經想象得到的。

xx中級人民法院自07年提出一個比較新穎的圓桌審判的提議,將有關少年的民事以及刑事案件都在禁止旁觀的少年庭中進行審判,這個創新得到了重視,在xx省乃至全國的法院學書本們也引發一些探討。包括是否要對未成年人進行犯罪前科消滅制度的適用。一份由山東省高級法院制作,xx市中級人民法院協辦的雜志《少年審判》也是針對青少年犯罪的專門雜志,對圓桌審判這種模式連續幾期都進行了深入的報道與分析。

少年審判庭的獨特之處就是一改一貫的庭審座次安排設計,而采用圓桌來代替,從物理距離上拉近法官與當事人的座次距離,從而盡量拉近當事人對法官的心理距離。因為我們很多人,尤其是未成年人,一般都是初次與法院打交道,這樣他們可能會從心理上對法院有一種畏懼感,可能會使一些未成年人無法正確認知自己的行為,感覺進入法院就是受人歧視或是犯了不可饒恕之罪,從而不利于未成年人今后的改造,或是形成自卑感,甚至自暴自棄,毀之一生。但采用圓桌的形式,當事人與法官有了近距離接觸,且圓桌給人一種平等公平的感覺,易于青少年平息心態,真確解決自己的困惑,使正義得到更好的伸張。并且有利于法官擺正好自己的心態,認真調查案情。無論是對原告被告,法院當事人都是大有裨益的。

據了解,少年審判庭在德州中院已經實行了將近兩年多,好像口碑也是一直不錯的,我有看一些針對少年審判庭制度的采訪以及調查分析。其中絕大部分的未成年犯罪當事人認可圓桌審判的模式,認為有利于保護其隱私,有利于案件的公平審判。也有極少部分不同意非公開審判模式,因為害怕自己會受到不公正對待,希望有人民作證庭審現場。我認為這種看法是不足取的,因為我們的法院就是為人民服務的,堅持正義,公平審判時每一個法官的職責也是神圣的使命。對一個于己沒有利害關系的人來說,更沒有理由進行偏執的審判。但這種想法也應當為法官敲響警鐘,因為凡事沒有空穴來風,法官這個群體更應該以身作則,謹慎運用手中的權力,法官裁量權,因為這頂天平的兩邊,不僅牽連著兩個家庭,更牽連著整個社會正義。如果法院這并天平都搖搖欲墜,那我們即使可以看到太陽,也未必會感受到陽光的滋潤。 另外,還有一個很令人感興趣的話題就是是否要對未成年人犯罪實行前科消滅制度。這項制度其實在國際上并不新鮮了,許多國家都已經對此有所規定。

圓桌審判對我這個實習生來說其實還是不太了解的。但從微觀上我最深刻的感受就是我們的刑事庭不僅僅接受刑事案件的審判,還包括涉及青少年的民事案件。我所在的這將進一個月時間中,我旁聽了大約7個案件,全部都是有關青少年的民事案件。在這些案件中,有4件是關于家庭財產糾紛,兩件關于保險公司賠償案件都是針對在外工作的農村戶口人員是否應按照城市人口標準來計算賠償問題。還有一個有關孩子撫養權的爭奪問題。

我發現現實生活中的真實審判與我們的模擬法庭相差很多。我們的模擬法庭雖然也是取材于真實的案例,但我們真正去做的時候,有時為了突出爭議焦點,或是有利于增加現場戲劇性,往往進行一些篡改,舍棄細枝末節的一些東西,總體來說,表演的成分占絕大部分。我原以為對一個案件來說,最重要的是庭審的階段,并且我一直以來認為中國的律師很多時候并沒有什么用武之地,因為以前在電視上看過很多庭審現場的電視節目,感覺了是在法庭上可以發揮的余地并不大,如何能在短短的幾分鐘內就左右法官的看法呢?真的是很不思議。 但發現庭審固然重要,卻是功夫在詩外。

對于法官來說,合議庭在庭審之前對案件的深入探討,也是很費腦筋的。法官之間對案件的認識或是由于其社會經驗、知識儲備等各方面原因導致一件不夠一致,也是比較頭疼的一件事吧。

也許一個案件事實是比較簡單的,但是圍繞其中主線索的,卻也是有很多需要認真考慮的情節。比如說有一個案件是未成年人甲乙二人,甲父得知其犯罪,勸其歸案自首。于是甲又對乙轉述此意思,乙表示同意,于是甲乙二人共同乘坐甲父的汽車來到公安局自首。在庭審之前的合議庭討論案件的時候,法官們一致認定甲行為具有自首的從輕處罰情節,但是在對乙行為的判定上卻產生分歧,對于甲辯護律師的說辭來看,乙投案的行為不屬于自首,而是屬于甲同學的立功行為,是屬于甲協助公安機關逮捕同案人員。對于我這樣一個剛接觸刑法不過半年時間的人來說,這毋庸置疑是乙的自首行為,又如何會有甲立功之說?這也許正是我們這些只是啃課本的同學與司法實務人員的差距吧。看似簡單的條文,其背后蘊涵了深刻的道理,每一個決定都是事出有因,每一法律條文的適用也都是錯綜復雜的,不經要考慮犯罪事實、當事人的主觀動機、雙方當事人的關系,還要考慮許多看似法律之外的事情,也許這些是中國特殊的司法環境決定的。每一個基層法官在判案的時候,還要考慮當事人的滿意度,是否會提起上訴,是否會走上訪之路;上級法院的判案風格,對事實認定的特點。因為中國司法體系似乎還是很有些層級制度的遺風,法官的個人利益口碑,法院的口碑都是與上訴率和重審率等密切掛鉤的。我不知道法官在判案的時候,會不會有種帶著枷鎖跳舞的感覺呢?

在庭審中聽律師進行法庭陳述、法庭辯論,律師在庭外的工作還是很繁瑣的吧。比如說是要進行證據的獲取,辨別當事人的說辭,避免自己協助當事人作偽證假證。還要來法院翻閱卷宗等等吧。也許是外國電影看多了的緣故,大律師們在法庭上的慷慨陳詞、語驚四座,與現實中的庭審現場好像有點大相徑庭。

在庭里實習閑談的時候,有一個學長是中南財經政法出身的,讀完本科就自己考到了這里,他很認真的說,不要做法官,這個職務跟你想象的很不一樣。他也在高中的時候就立志從事法官的職業,可是他說,對他現在來說,也算是已經實現了自己的理想,可是并不是很快活,正所謂 人在江湖,身不由己 ,很多事情不是自己可以左右的。仿若 人在江湖飄啊,哪能不挨刀啊 ,可當我們傷痕上身的時候,還能這么淡定自如,談笑風生嗎?法官也是一個需要不斷妥協的身份

但我心中理想的職業就是做一名法官,因為我從心底里覺得做法官更易體現一個法律人的價值。我們利用自己的學識,可以使得當事人的利益可以得到真正的實現,當當事人可以滿載笑容而去,使其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實現正義,那舒展的眉頭難道不是對我們的肯定嗎?我們的司法的目標不就是讓每個當事人可以得到公平的對待,讓整個社會在司法的維護下,充滿幸福與希望。因為當他們遇到困難的時候,可以不會走投無路不顧一切,只要有法律作為一個最后的保護傘,我們又何必瞻前顧后彷徨無策呢。也對于社會的維穩也是大有裨益的。

也許,這個學長的看法,也是很多抱著夢想而來的法律人的苦惱所在。也許這也是當前司法大環境下的一個矛盾縮影,這個苦惱的解決,應該不會太遠,希望不會太遠,如果一個基層法官都對法律抱有懷疑,我們的百姓又如何堅定信仰呢。

在庭審中,有一個案子是一個遺產掙分的案子。死者生前有一套房產,是在二婚之前所購買的。現在是死者的前妻與現在的妻子爭奪這份房產,其中的法律事實暫且不談。二人在庭上旁若無人,吵的那叫一個熱火朝天,法官多次呵斥仍是難以正常進行法庭程序。我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法官年輕的緣故,似乎不被她們放在眼里,完全無視法庭秩序。但經過我又看了一些案子審理,覺得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因為他們本身的學識不高,在法庭上只是一味胡攪蠻纏,相互 撕咬 ,似乎認為證明對方人品低劣可以有利于自己多分的一些遺產。

我一直以為對于許多百姓來說,一輩子與法庭打交道的機會少之又少,一般都會選擇私了。但發現現在人們的法律意識是有很大的提高,許多普通人開始更多的依賴于司法途徑來解決。這真的是很大的進步吧,

可是庭審中的爭吵總是不斷上演,我不知道是不是情緒所致,但是總感覺法庭的尊嚴感在很多人心中并不是很明顯。如果每一個當事人都不能平心靜氣在法庭上陳述案情,爭取法官的認可,也許無謂的爭吵會適得其反吧。畢竟法官也是有感情的人,對法庭上沒有禮貌的人總會反感吧,如果因此而是的自己無法得到利益,豈不是很可惜呢。還有很多人尤其是公司,在接到法院傳票后的正式庭審時候卻并不領情,甚至置之不理,讓法院的工作很難進行下去,這也是很無奈的吧。

案件經過法庭辯論后,法官會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接受調解。我一直不太理解調解的功效,為什么讓法官都這么青睞這種方式呢。甚至雙方當事人都不接受的情況下,法官依然在努力勸服當事人走調解之路。因為我總覺得既然當事人已經需求法律的幫助,利用調解的方式還是在很大程度上依據人的感性而非法律的尊嚴。但是法官的意思是說,調解無論對當事人、法官、法院都是很有好處的。

庭審中對法官個人素質還是要求很高的。我原以為如果你有過硬的專業知識就可以游刃有余,但是不僅如此,對法官的情商要求還是蠻高的。比如法庭上的一些突發狀況,雙方當事人吵嘴,甚至大打出手;對于一些案件來說,法官輪番上陣勸雙方當事人走調解之路,卻是無能為力,但對于某些法官來說,卻可以說是手到擒來。調解對于一些激烈的當事人來說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這需要法官有過人的口才,有點像談判專家的感覺。法官在調解的時候,要善于從當事人的角度出發,真的是有點軟硬兼施的感覺。

還想起一點,我們做模擬法庭的時候,好像更重視的是審判的流程,真實的法庭應該不會直接出判決書的。我覺得我們的模擬法庭比起實際的現實法庭還是很有差距的,模擬法庭主要有利于我們熟悉審判流程,有利于鍛煉我們的口才,文書寫作,但還是有點脫離實際。 法院的實習中,正好趕上做減刑假釋的案子。這真的是一個很龐大的工程。我做了大概二十幾個。發現其中絕大多數人文化水平是很低的,還有一些年紀很小,想象跟自己幾乎一樣年紀的人卻把自己送入監獄那高高的圍墻,真的很可惜。但這不只是他們自己的錯。因為一些家庭原因,從小可能耳濡目染家庭一些不良的習慣,沒有樹立正確的是非觀;或是因為家庭經濟原因,迫于無奈,窮途陌路,正所謂 人窮則思變 ,便走上了不歸路。可是讓我一直很好奇的是,究竟有多少人走出那個高塔可以真正的痛改前非。如果因為他的家庭原因,走出監獄,父母仍然無法給他正常的向導,生活環境并未改變,繼續誤入歧途并不是不可能的。也許還有一些人,真的是下定決心要洗心革面了,但是現實卻不給他機會,沒有工作,甚至也喪失了親情,當他物質精神都是兩手空空的時候,讓他如何能張開雙臂高呼快樂的生活?! 人性的善惡,有時是很微妙的一個東西,能真正不被外物所左右的人,不是神仙,也得早已羽化了。

人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

僅僅有監獄真的是不夠的。

但許多事情不是一時半會可以解決的,需要資金、需要改革、需要文化的接受、需要觀念的改變。

另外還有一個我一直很疑惑的地方,現在的刑法目的通說預防說、報應說。可似乎報應說的觀點總在被刻意的回避。但從中國的古話來看:惡有惡報;老天有眼。包括一些案件都會有民意的介入。媒體的介入有利于引起全社會的關注,但是也不可避免犯罪者可能會被重則, 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這難道不是樸素的報應主義在作怪?

對于一些案件,譬如交通肇事的案件中,一些很嚴重的案件(如杭州飆車案),當事人如果賠償金額多的話,司法實務上就會適量對其自由刑給予較輕的處罰。書上的解釋是我們刑法的準則是不僅僅要懲罰犯罪者,更要保護受害者,如果受害者都可以原諒犯罪者,司法又何必強行介入給予嚴厲懲罰呢?這個觀點我是贊同的。但是我覺得會產生的一個后果就是,當犯同樣的罪行時候,甲因為賠償金繳納得多,因此吃牢飯的日子就少得多。乙卻因為家庭貧困而擔負更多的身體刑,這會不會導致社會認為司法處罰不公?或是導致富人產生一種誤解就是有點像古代的拿錢了事一般?對司法的尊嚴性會不會有所損害呢?

一個月的實習,讓我思考了很多,任重而道遠。

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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