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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著作權轉讓的合同9篇

2023-03-25 合同範本

關于著作權轉讓的合同【篇5】

(一)明確所簽的合同是著作權轉讓合同還是許可合同

著作權轉讓合同是指著作權人將其著作權轉移到合同相對方名下支配的合同。

著作權許可合同是指著作權人授權合同相對方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時間內和一定地域范圍內商業性使用其作品的合同。

對于許可合同而言,合同簽訂后被許可人僅僅取得了作品某些方面的有限使用權,而且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時間使用,在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無權將此權利轉讓或者再許可他人使用,如果相應的權利受到侵害,被許可人無權單獨提起訴訟,只能要求著作權人提起訴訟或者與其共同提起訴訟。

在轉讓合同中,雙方簽訂的是類似“買斷”的合同,受讓人可以取得讓與人的全部著作財產權或者單獨的一項(例如網絡傳播權),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使用時間和方式不受限制,有權再行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在相關權利受到侵害時受讓人有權單獨提起訴訟。

(二)明確合同內容明確作者的權益和義務

格式條款又稱為標準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都是格式合同。

1、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

2、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3、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如果著作權轉讓合同或者許可合同出現類似“本合同的權利范圍的解釋權歸受讓方”“出現爭議時由受讓方解釋”的條款或者對作者規定了苛刻的違約責任條款但對自己的違約責任則只字不提的,都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

(三)轉讓著作權的相關法律規定

《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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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著作權轉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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