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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因買賣合同糾紛不服東營市河口區人民法院(2023)

2023-05-17 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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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與張某某的買賣合同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程,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漢族,山東省滕州市人。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漢族,利津縣陳莊鎮季家村農民。

上訴人程某因買賣合同糾紛不服東營市河口區人民法院(2023)第17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本案。上訴人程某、被上訴人張某某出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結束。原審法院發現,2023年10月16日,原告張某向被告程某送貨1532.5元,并向被告程某寫送貨單。被告程某向原告張某寫了一張借據。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欠條不是她寫的為由拒絕付款。此外,原告張某提供的被告程某寫的借據經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第二號文檢鑒定書第三條結論證明,借據上的字跡與原告提供的被告程某的樣本是同一人寫的。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與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程未能及時支付原告張的債務是糾紛的原因,應承擔全部責任。原告張某要求被告程某支付貨款的訴訟請求,證據充分,理由正當,給予支持。被告辯稱欠條不是自己寫的,因為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文檢鑒定書(2023)以東中法文鑒定書第二號文檢鑒定書為依據,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判決:被告程償還原告張1532.5元,自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案件受理費71元,實際支出28元,筆跡鑒定費1000元,由被告程某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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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合同   合同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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