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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院管理制度規定

2024-04-19 規章制度

養老院管理制度規定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敬老院是指由政府舉辦的,專門為城鄉特困供養對象提供集中供養的服務機構。

第二條敬老院工作人員是指由舉辦單位任命或與舉辦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的人員(含管理員、炊事員、護理員等,在職村干部不得任敬老院工作人員)。

第三條敬老院工作人員由所屬鄉鎮(街道)直接管理,縣民政局聯合所屬鄉鎮(街道)對工作人員進行綜合考核、監管。

第四條敬老院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規范,遵守敬老院各項規章制度。

(二)熱愛養老事業,有愛心,勤奮踏實,有吃苦耐勞精神。

(三)愛崗敬業,能勝任本職工作,不怕臟、不怕苦累。

(四)堅持以人為本,尊重、愛護和悉心照料服務對象。

(五)遵守職業道德和傳統美德,努力提高自身業務技能和綜合服務能力。

(六)服從領導,顧全大局,身心健康。

(七)愛護公共財物,公私分明。

(八)講究個人衛生,儀表端莊,著裝得體、整潔。

第二章聘用

第五條敬老院工作人員由本鄉鎮(街道)公開招聘,具體招聘方案由鄉鎮(街道)制定。

第六條敬老院工作人員由所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聘用,簽訂聘用合同后,報縣民政局備案。

第七條敬老院工作人員按照實際集中供養對象的10:1比例配備,護理員按實際供養半失能對象人數的6:1及全失能對象人數的3:1比例聘用。

第八條聘用條件

(一)年齡。原管理人員(女50周歲以內,男55周歲以內),新聘用人員必須在30—50周歲內(大專文化以上或取得社會工作資格證者可適當放寬)。

(二)文化程度。聘用副院長必須具有大專以上文化,護理員、炊事員等必須具有初中以上文化;

(三)身體心理健康,無任何傳染病及精神疾病史;

(四)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無任何違法犯罪記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受黨紀、政紀處分,處分期未滿的;

3、因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的;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選聘的其它情形。

第九條招聘程序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面試、考察或其它形式;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簽訂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三章聘用合同

第十條鄉鎮(街道)必須與所屬敬老院聘用工作人員簽訂的聘用合同,新聘工作人員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滿合格簽訂聘用合同,期限為1年,連續3年考核為優秀的,可簽訂5年以內的聘用合同。

第十一條敬老院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簽訂聘用合同至退休的,如能勝任工作且無重大過失,無違反單位規章制度所屬鄉鎮應當予以考慮。

第十二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鄉鎮(街道)按程序解除勞動合同:

(一)敬老院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

(二)敬老院工作人員年度考評不稱職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評不稱職的;

(三)違反敬老院規章制度或工作紀律、操作規程,經多次教育不改或因此造成責任事故的;

(四)打架斗毆、聚眾賭博、酗酒滋事造成嚴重后果者;

(五)在本職崗位上出現責任事故、案件或重大問題者;

(六)工作期間因故受到刑事處罰者;

(七)嚴重失職、瀆職、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其他觸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規定應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

第十三條工作人員本人要解除聘用合同的,必須由本人提前30日向敬老院提出書面申請。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敬老院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五條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所在鄉鎮(街道)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第四章考評和培訓

第十六條縣民政局會同鄉鎮(街道)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評工作績效。考核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并以《永興縣敬老院績效評定(星級創建)實施細則》和永興縣敬老院院長、護理人員、炊事員工作績效考評細則為主要依據。(詳見附件1、2、3)。

第十七條考評分為季度考評、年度考評和聘期考評。

年度考評結果分為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三個檔次。

第十八條考評結果作為調整敬老院工作人員崗位、績效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第十九條鄉鎮(街道)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類培訓。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二十條培訓經費可從日常運行管理經費中列支。

第五章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二十一條敬老院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礎工資、績效工資。基礎工資根據平時考評情況及工作履職,原則上按季發放,績效工資根據年終工作績效考核等次一次性發放。

第二十二條縣民政、財政部門負責建立敬老院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敬老院工作人員工資福利由鄉鎮(街道)造表審批,民政匯總報財政,通過銀行直接發放。

第二十三條敬老院工作人員的社會保險參照我縣的村干部相關標準執行。

第六章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四條敬老院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當年績效評定(星級創建)按綜合得分情況評定為三類(三個星級),即一類(三星級)敬老院占總數的30%,二類(二星級)敬老院占總數的40%,三類(一星級)敬老院占總的30%。一類(三星級)敬老院所有工作人員的績效工資增加50%發放;并評出3名作為優秀工作人員,分別獎勵600元;二類(二星級)敬老院所有工作人員的績效工資按足額發放,并評出1名作為優秀工作人員,獎勵600元;三類(一星級)敬老院所有工作人員的績效工資只按50%發放。獎勵資金從敬老院運行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六條敬老院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第二十七條處分分為警告、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第二十八條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二十九條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敬老院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所屬鄉鎮(街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開除。

第三十一條對敬老院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辦法》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十二條所屬鄉鎮(街道)的工作人員在敬老院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__年7月1日起施行。具體事宜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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