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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管理規章制度

2024-03-15 規章制度

現金管理規章制度篇7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現金的內部控制和管理,提高現金的使用效率,保證公司的現金安全,依據《會計法》、《內部會計控制基本規范》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現金包括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三條 建立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制度。不相容職務包括:授權人、業務經辦、會計記錄、財產保管、稽核檢查等。

第四條 建立授權批準制度。明確被授權人的現金審批范圍、權限、程序和責任等內容。各級管理層必須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和承擔責任。經辦人必須在授權范圍內辦理業務。

第五條 被授權人應當根據現金的授權制度進行現金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經辦人應當按照審批人的意見辦理現金業務。對于審批人超越授權范圍審批的業務,經辦人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審批人的授權部門報告。

第六條 對大額的現金支付或資金運作,要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控制風險的發生。

第七條 財務處為公司現金的歸口管理單位,對現金的支付業務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支付計劃。有關部門或個人用款時,必須向審批人提交資金用款計劃,注明款項的用途、金額、及收款單位,并附經濟合同或采購計劃。

2、支付審批。審批人根據其審批職責、權限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對不合理的或有損公司利益的支付申請拒絕批準。

3、付款審核。財務處接到審批有效的付款計劃后,審核人應積極安排資金,并對具體付款單據與付款計劃進行對照、審核。復核付款申請的批準范圍、權限和程序是否正確,有關單證是否妥當等,審核無誤后,交由承辦人員辦理付款。

4、辦理支付。付款經辦人員接到經初審無誤的付款單據后,要再次對付款單證是否齊全、妥當、金額是否正確、收款單位是否妥當、是否符合審批程序等內容進行復核,無誤后方可付款。

第八條、財務處內部管理。

1、財務處設立專職現金出納和銀行出納,按照《現金管理條例》負責管理公司的現金收、付和管理業務。

2、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的登記工作。不得一人辦理現金的支付業務,并定期進行崗位輪換。

3、對取得的貨幣資金必須及時入帳,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帳外設帳或截留收入。

4、對庫存現金實行限額管理,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送存銀行。

5、超過現金支付范圍的現金,通過銀行轉帳結算。

6、對庫存現金進行不定期的盤點,做到帳物相符,保證現金的安全。

7、出納人員每月要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做到帳帳相符。如有不符,應及時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8、出納人員對與付款有關的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使用、背書轉讓、注銷等必須規范進行,并設立登記薄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

9、有關人員對應收票據的接收、轉讓必須認真仔細,按照規范進行。對有疑問的票據予以查詢,有問題的要退回,對受理的票據要詳細記錄并妥善保管。

10、有關財務人員對辦公用財務專用章、名章必須妥善保管,并按規定使用。如因個人保管不但或不按規定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責任人負責。

11、財務處要培養會計人員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高尚的品格,從思想上消除危害現金安全的因素。

第九條、因業務需要在銀行新增帳戶時,須經公司有關領導審批。

第十條、因公司資金發生困難,需向金融機構貸款時,須報公司有關領導審批。

第十一條、從銀行向用戶開出承兌匯票每月只能一次,超過100萬元時,需經公司領導、采購部門研究確定。

第十二條、銀行間的大額資金調動超過100萬元時,須經公司有關領導同意。

第十三條、因資金緊張需向銀行貼現承兌匯票時,無論數額大小需經公司領導研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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