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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規定

2024-04-25 規章制度

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規定篇4

一、心理咨詢師制度

1.工作人員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時到崗、按時下崗。工作人員在開會,值班和舉辦活動時不允許遲到、無故缺席。如果遲到三次以上,或無故缺席二次以上或遲到和無故缺席總共超過三次以上者均以自動退出心理咨詢室處理。

2.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各室衛生由當日工作人員負責打掃,要求整潔舒適。

3.心理咨詢人員應熱愛咨詢輔導工作,不斷努力于專業實務、教學、服務與研究,以提高自己得專業素養,并推動這以事業得發展。

4.作為心理咨詢人員須有效收集資料,作為咨詢輔導工作的依據。要求在咨詢時,須學會傾聽,做好記錄并及時整理來訪者的材料,做好分析與總結。

5.中心在一定時期內要將咨詢情況(咨詢檔案和記錄卡)歸檔,備以后查閱。

6.心理咨詢人員應嚴格遵循保密原則,未經當事人許可,不泄露會暴露當事人秘密的信息,違者后果自負。咨詢測量用表不可外借、復印,由中心統一管理使用。

7.咨詢人員若不能當時解決問題,須查閱相關資料后再行約定時間解決。

8.心理咨詢人員只能接受其能力范圍內的個案,不負責治療心理疾病,有心理疾病和精神病(如抑郁癥、神經癥、精神分裂癥)等的患者,在初步診斷后,應聯系監護人推薦到專業性機構確診治療。

9.咨詢人員應與當事人建立良好關系,并尊重當事人的意見,不得為滿足個人之需而犧牲當事人得利益。

10.咨詢輔導時的記錄包括筆錄、測驗資料、信函、音像資料等均應作為專業資料予以保密,只有在當事人同意之后,才能提供給他人使用。

11.咨詢輔導記錄資料若用于咨詢人員的訓練或學術研究,記錄內容必須改動,以保障當事人不被識別出來。

12.如果當事人的行為可能對自己或他人生命造成傷害時,咨詢人員必須采取行動或告知相關機構或人員,并盡可能與其他專業人員會診。緊急情況處理過后,應設法讓當事人(或監護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任。

13.咨詢人員值班時間不得帶無關人員進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若有熟識之人來到中心,值班人員可以接待,但不得影響值班;未經負責人允許,不得擅自將中心物品借給他人或組織使用。

14.中心工作人員要遵守管理制度,愛護室內公共財產,嚴格要求自己,做到愛室如家。

二、心理咨詢師工作守則

1.心理咨詢師應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在工作中建立并執行嚴格的道德標準。

2.心理咨詢師應注意加強自身修養,通過自我心理分析,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質。

3.心理咨詢師應通過理論學習和工作實踐、教學和科研活動,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和專業水平。

4.心理咨詢師應明確了解自己的能力界限和職能界限,不作超越自己能力和職能范圍的事情。

三、對來訪者的責任

心理咨詢師在工作中要體現心理咨詢服務“助人自助”的原則,對來訪者負責,使他們獲得適當的服務并由此獲益。

1.心理咨詢師應對咨詢者一視同仁,不得因來訪者的性別、民族、家庭背景、學習成績和樣貌等因素歧視來訪者。

2.心理咨詢師在治療關系建立之前,應使來訪者明確了解心理咨詢與治療工作的性質、工作特點這一工作可能的局限以及來訪者的權利和義務。并就對工作重點與來訪者進行討論并達成一致意見,必要時(如進行實地沖擊療法)應與來訪者達成書面協議。

3.心理咨詢師應明確其工作的目的是促進來訪者的成長、自強自立,而并非使來訪者在其未來的生活中對心理咨詢師產生依賴。

四、與來訪者的關系

心理咨詢師應尊重來訪者,按照本專業的道德規范與來訪者建立良好的治療關系。

1.心理咨詢師應對自己所處的位置對來訪者的潛在影響有清楚地認識,不得利用來訪者對自己的信任或依賴謀取私利。

2.為保證咨詢與治療工作的客觀性,心理咨詢師應避免在治療中出現雙重關系(即應避免與熟人、親友等建立治療關系);如果雙方的治療關系已超越了工作界限(例如來訪者移情現象過于嚴重),應采取轉換心理咨詢師等措施終止這一治療關系,并在檔案記錄中做出說明。

3.當心理咨詢師認為自己不適合于對某個來訪者進行工作時,應對來訪者作出明確的說明,并且應本著對來訪者負責的態度將其介紹給另一位合適的專業人員,并在檔案記錄中做出說明。

五、保密原則

保護個人隱私,是心理咨詢工作者一項非常重要的責任,除特殊情況外,任何心理咨詢師和咨詢員均應遵守保密制度:

1.心理咨詢師(員)在咨詢工作中收集的個人資料,包括個案記錄、測驗資料、信件、錄音、錄像和其它資料,均屬于專業信息,應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保存,除司法機關憑介紹信可以借用外,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

2.心理咨詢師(員)在咨詢工作的開始就應向咨詢者說明心理咨詢與治療工作的保密原則,以及這一原則在應用時的限度。這一原則同樣適用于集體心理治療。

3.只有在來訪者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對治療或咨詢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在因專業需要進行案例討論或進行教學、科研、寫作等工作時,引用案例時均需隱去那些可能會據此辨認出咨詢者有關信息的資料。得到來訪者書面許可的情況可不受此限制。

4.心理咨詢師(員)在工作中發現來訪者有危害自身或危及他人及社會安全的行為時,必須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必要時應通知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此情況可不受保密原則限制。

六、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職責

1.面向學生開設心理咨詢窗口,以預防為主、發展性咨詢為重點,做好學生心理健康的預防工作。針對普遍問題,適時開展團體心理輔導。

2.廣泛宣傳心理健康知識。普及心理健康知識,強化學生的參與意識,提高廣學生的興趣,陶冶學生高尚情操,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和健康成長。

3.編印心理健康教育刊物和資料,開設心理健康教育網頁,建立和完善心理健康教育載體,宣傳普及心理健康知識。

4.組織心理健康教育活動課程的教學。傳授心理調適知識和方法,引導和幫助學生樹立心理健康意識,學會自我心理調適,培養良好的心理素質,提高承受和應對挫折的能力以及社會生活適應能力。

5.開展學生心理知識系列講座。宣傳普及心理健康知識和心理調適技能。

6.指導“學生心理協會”的各項活動。開展各種校園心理文化活動,營造健康校園心理文化氛圍。

7.適時開展學生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學生心理健康檔案,并對重點學生進行回訪和跟蹤輔導。

8. 組織培訓教師心理咨詢專干,不斷提高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及咨詢服務的專業水平。

9.學生心理測量測驗,預防心理疾病,促進學生健康成長。

10.做好學生心理素質狀況等調研工作。分析研究不同特征學生的心理特點,撰寫研究報告,開展心理健康與發展方面的課題研究。

七、心理咨詢預約登記制度

1.基本情況的統計(姓名、班級、聯系方式、宿舍號、學號)

2.需要幫助類型

3.安排咨詢時間,聯系學生和心理咨詢教師

4.做好后期咨詢工作記錄

5.定期收集反饋意見

八、心理咨詢室使用制度

1.專人負責咨詢室衛生以及設備檢查,做好使用登記。

2.咨詢室中的物品、設施在使用過程中咨詢者與來訪者均不得私自挪做他用。

3.保持室內衛生保持干凈,室內通風無異味。

4.及時登記設備情況。

九、心理委員工作制度

1.每月1-3次心理委員集中培訓(內容:主要是服務、觀察的技能培訓和業務培訓)。

2.定期參加學院心理健康方面的團體活動(每月一次)。

3.定期參加模擬咨詢活動。

4.每月主持開展1次主題班會。

5.關于心理健康的手抄報(每2個月1張,后期有比賽)。

6.超過3次培訓不來,通報處理。超過6次不來,與班主任約談,并更換負責人。

7.及時上報班級學生心理狀況。

8.協助負責老師做好學院心理健康工作。

十、學生心理危機應急方案

為了更好地幫助有嚴重心理問題的學生度過心理難關,應早預防、早疏導、有效干預、快速控制學生中可能出現的心理危機事件,降低學生心理危機事件的發生率,減少學生因心理危機帶來的各種傷害,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因此制訂本方案案。

1.成立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由毋兆鵬副院長和涂紅梅主任擔任組長,成員是閆孟婕和劉漣。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全面規劃和領導我院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督促相關教師認真履行危機干預工作的職責,為重大危機事件的處理做出決策。

各班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由班主任負責心理委員協助,但是全體教師均有責任和義務。各班班主任應積極協助心理健康負責老師閆孟婕做好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做好學生心理危機早期預警工作,做到對學生的心理狀況變化早發現,早通報,早評估,早治療,信息暢通,快速反應,力爭將學生心理危機的發生消除在萌芽狀態。

2.建立學生心理健康普查和排查制度

(1)學院每學年對全院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測評,根據測評結果篩選出心理危機高危個體,與班主任一起對這些學生做好危機的預防與轉化工作。

(2)每學期對三類重點人群進行有針對性的排查:①對新生適應學習環境能力的排查;②對經濟特別困難學生的排查;③對心理壓力太大學生的重點排查。排查結束后學院需要及時把存在心理危機的學生名單交至大學生心理咨詢中心。

3.建立學生心理健康匯報制度

為掌握全校學生心理健康的動態發展,隨時掌握高危個體的心理狀況,建立學生心理問題通過班主任和心理委員排查上報制度。

(1)班主任和心理委員要隨時掌握全班同學的心理狀況,對班上學生的心理狀況每月向閆孟婕老師匯報一次,發現同學有明顯的心理情況要及時上報。

(2)一旦發現有學生心理問題且迅速惡化或新發現有嚴重心理問題的學生,應將該生的情況迅速以電話的形式上報,并在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心理輔導辦公室報告。

(3)對學生中存在的嚴重的心理危機、發生的心理危機事故及其處理情況,應及時向學院學生心理危機干預領導小組匯報,再由學院領導小組上報到學校心理健康中心備案。

(4)建立學生心理危機評估制度。學院在學校大學生心理咨詢中心的指導下,對存在心理危機的學生進行及時的心理危機風險評估。不確定或評估困難的,可邀請心理危機專家進行評估。

危機干預

對突發心理危機的學生,學院要積極配合學校大學生心理咨詢中心實施心理危機干預。其危機程度由學校大學生心理咨詢中心確定。

1.建立支持系統。學院通過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豐富學生的課余生活,培養他們積極向上、樂觀積極的心態,在學生中形成團結友愛、互幫互助的良好人際氛圍。全體教師尤其是心理健康老師應該經常關心學生的學習生活,幫助學生解決學習生活上的困難,與學生交心談心,做學生的知心朋友。心理委員對有心理困難的學生應提供及時周到的幫助,真心誠意地幫助他們度過難關。動員有心理困難學生的家長、朋友對學生多一些關愛與支持,必要時要求學生親人來校陪伴學生。

2.建立治療系統。對有心理危機的學生應進行及時的治療。對癥狀表現較輕危機程度不高者,以在校接受心理咨詢或到上級醫院等專業機構接受心理治療為主,可輔以藥物治療。對癥狀表現較重者必須在醫院等專業機構接受藥物治療的基礎上在校或在相應的專業機構接受心理咨詢。對癥狀表現嚴重、危機程度很高者,必須立即將其送醫院等專業精神醫院治療。

3.建立阻控系統。對于學校可調控的引發學生心理危機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協調有關部門及時阻斷,消除對危機個體的持續不良刺激。對于危機個體遭遇刺激后引起緊張性反應可能攻擊的對象,學校應采取保護或回避措施。輔導員、班主任、醫院醫生在接待有嚴重心理危機的學生來訪時,在其危機尚未解除的情況下,不讓學生離開,并立即報告給學校心理咨詢中心。

4.建立監護系統。

對有心理危機的學生在校期間要進行監護。

(1)對心理危機程度較輕,能在學校正常學習者,成立以班主任、學生干部為負責人的不少于三人的'學生監護小組,以及時了解該生的心理與行為狀況,對該生進行安全監護。監護小組及時向學校匯報該生的情況。

(2)對于危機程度較高但能在校堅持學習并接受治療者,學校將其家長請來學校,向家長說明情況,家長如愿意將其接回家治療則讓學生休學回家治療,如家長不愿意接其回家則在與家長鑒定書面協議后由家長陪伴監護。

(3)經心理危機評估小組或心理健康專家評估與確認有嚴重心理危機者,學校及時通知學生家長立即來校,并對學生作休學處理,讓家長將學生接回家或送醫院治療。在學校與學生家長作安全責任移交之前,學校對該生作24小時特別監護。對心理危機特別嚴重者,學院派人協助保衛人員進行24小時特別監護,或在有監護的情況下送醫院治療。對于出現危機事故的學生在醫院接受救治期間,學校亦指派相關人員根據醫院要求在病房進行24小時特別監護。

十一、后期跟蹤

因心理危機而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除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辦理外,還應向學校出具學校認可的心理疾病康復證明。

學生復學后,學校對其學習生活進行妥善安排,幫助該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統,引導同學避免與其發生激烈沖突。班主任對其要密切關注,了解其心理變化情況。心理健康教師每月與其談心一次,并通過周圍其他同學隨時了解其心理狀況。

對于因有強烈的自殺意念或自殺未遂休學而復學的學生,學校要對他們給予特別的關心,安排班主任、輔導員、學生干部等對其密切監護,制定可能發生危機的防備預案,隨時防止該生心理狀況的惡化。

各工作人員針對本校學生的實際情況,本著教育為主、及時干預、跟蹤服務的原則,暢通學生心理危機的早期預警通道,經常性地對本校有心理問題的學生進行逐一分析。對學習困難學生、經濟困難學生、適應困難學生、突然遭受重大打擊等的學生給予特別關注,隨時掌握心理危機高危學生的心理變化。

學院在開展危機干預與危機事故處理過程中,做好資料的收集與證據保留工作,包括與相關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電話錄音、談話錄音、記錄、書信、照片等。

十二、檔案的管理制度

1.每年對所有新生進行心理健康普查,并建立心理健康檔案。

2.心理檔案應包括學生的基本情況、家庭情況、學習經歷、自我評價、心理測量結果及分析等;日常的咨詢情況,要及時補充到檔案中。

3.尊重來訪者,嚴守秘密,在來訪者同意的前提下填寫《心理咨詢記錄》,并由專人保管。

4.心理檔案要統一保管在指定的檔案柜中,由專職人員負責保管。值班人員如需調閱,需登記并寫明原因,用后及時歸還,不得私自帶出中心。

5.檔案只能作為輔導人員開展輔導服務的依據,要實行專人管理,不得對外公開,確保其保密性。

6.特殊情況若確需對外提供或帶出時,必須經負責人同意,并隱去全部可辨認的來訪者信息。如有損壞或丟失,借出人要負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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